編者按:
1個小時,23頁實錄,99位船員,傾情奉獻!
「高杉LEGAL」版權群榮譽出品!
簡介:
LEGAL版權群」輪值IP沙龍實錄
時間:2016.7.14 周四 21:30~22:30
【2016年第17期 總第38期】
本期話題:
電競直播那些事兒
一、直播游戲畫面是否構成對游戲著作權的使用?
二、電子競技轉播權有何法律基礎?
他人盜播應承擔什么后果?
三、直播競技的過程和解說的過程會否產生新的作品?
【沙龍主持】戚嘯賢 李慧華
【嘉賓主持】孫遠釗 朱文郁
【速 錄 組】侯秀娟 李慧華
【編 委 會】趙俊杰、李虹炎、楊靜安、喬萬里、張洪波、韓曉永、田小軍、羅向京、侯秀娟、馬曉林、賈娟、謝姍姍、趙磊、付麗霞、左健婷、李慧華、楊凱茗
【沙龍預熱】
戚嘯賢:我認為,既然體育總局于2004年將電子游戲批準為體育運動之一,那就不妨把它當作一項體育運動來看。玩家玩游戲自娛自樂也是在“運動”,直播玩游戲是讓觀眾看別人運動。
孫遠釗:行政的認定就是權威性、不可挑戰的么?
張勇凡:“競技”似乎不能成為這個定義的主詞
李慧華-服委會:@戚嘯賢 ?同,我認為是一種運動
商家泉:和圍棋一樣的腦力比賽,韓國就更發達
戚嘯賢:孫老師,不是。然而把電子游戲當作一種運動,目前來看并沒有障礙,畢竟運動本身就是游戲。
郭杰:首例競技案,當時接待當事人的時候,根據他們行業的說法,他們作為組織者將競賽選手放在一個固定場所,該場所有電腦和服務器和拍攝機器,選手在電腦上打比賽,他們拍攝選手比賽畫面,主服務器上截取或錄制屏幕比賽畫面,插入解說,形成最終的數據流,提供給網民。
戚嘯賢:體育總局的批準不過是順應潮流而已,據我所知,體育總局批準前就有中國玩家在從事該項目了。
林蔚: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勞動,所以腦力比賽和體力比賽也都是比賽。但是這個比賽只能說是比賽,不能說是體育運動,中文的體和心還是有區別的。
張勇凡:電子游戲可以定義為一種競技項目
林蔚:所以我認為本質上不應該歸體育總局管,而是文化部組織。
張勇凡:運動是一個人類的大類的行為,相對于靜止而言。
郭杰:這里可能要分析最終的數據流是作品嗎?
張勇凡:不同運動的方式可以稱為不同的項目
林蔚:@張勇凡?這么偷換運動的概念就沒意義了。那戰爭也歸體育總局管嗎?
張勇凡:如果具有對抗性,才能成為競技體育項目。
郭杰:組織者獲得了游戲軟件的授權,則最終的比賽畫面是組織者獨立的新作品嗎?
孫遠釗:@郭杰?對頭!換句話說,靜態的數據流與動態的數據流有無本質上的不同?
郭杰:是的
張勇凡:人的思維和語言表達是有規則的。
商家泉:游戲直播畫面,基本沒有太多的選擇吧?更多的是機械錄制
戚嘯賢:倒是有,而且有兩種可能:一,是玩家的屏幕;二,是第三方“觀察者”選擇的畫面,根據游戲的不同,“觀察者”可以選擇復制玩家的屏幕,也可以自己找一個角度去“看”游戲。
郭杰:最后的畫面產生有游戲方的靜態畫面+競賽者的操作畫面+主辦者的拍攝畫面截屏畫面和解說詞,是上述的集合體,那么集合體屬于主辦者嗎?
白帆:體育賽事
李慧華-服委會:就是玩家視角和上帝視角
戚嘯賢:兩個都好理解,第一個就是運動員視角,第二個就是球場上各處攝像機視角。
邵燁:游戲直播畫面理論上是無限種呈現方式
郭杰:最后浦東法院用投入產出的勞動價值理論,認為構成競爭利益,用不正當競爭制止盜播。還有一個因素是盜播者自己解說了。
戚嘯賢:各位船友,隨著網絡帶寬的提高及游戲產業的發展,網絡直播電子游戲,即將自己玩游戲的過程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的玩家越來越多,而向這類玩家提供直播平臺的提供商也如雨后春筍般冒出來。然而,法律問題也如影隨形。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廣州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耀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斗魚案”)的一審判決,認定斗魚公司直播耀宇公司享有權利并組織“DOTA2亞洲邀請賽”電子游戲比賽,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案一審還認定斗魚公司并未侵害耀宇公司著作權。
結合斗魚案以及其他背景材料中提及的案件,我們認為,作為法律行業的從業者,我們有必要搞清網絡直播電子游戲會引起哪些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舉辦了此次沙龍,望各位船友積極參與踴躍發言。
本次沙龍主要由三個議題:
1. 目前,電競界對電競比賽直播、轉播的主流辦法是:比賽主辦方將“轉播權”授予特定直播網站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這里的轉播權有何法律基礎?他人盜播應承擔什么后果?
2.直播的游戲畫面是否構成對游戲著作權的使用?
3.直播的過程,包括玩的過程和解說的過程會否產生新的作品。
根據剛才預熱階段的討論,我決定先將第二個問題提上來。
一、直播的游戲畫面是否構成對游戲著作權的使用?
戚嘯賢:斗魚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耀宇公司主張的視頻轉播權不屬于法定的著作權權利,比賽畫面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耀宇公司行使著作權的主體資格在本案中存在明顯缺陷。因此,耀宇公司關于斗魚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然而,該觀點產生了一定的爭議,就是直播的游戲畫面是否構成對游戲著作權的使用?
目前,有種一說法認為,游戲軟件中,不但軟件本身是作品,軟件中包括的音樂、圖片、預制動畫等也構成作品。
比如,本群田小軍在分享的周高見 田小軍 陳謙《網絡游戲直播的版權法律保護探討》一文中認為:
網絡游戲軟件屬于計算機軟件,如果該游戲軟件中使用了他人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均需得到相關著作權人的許可。同時,在游戲制作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視頻作品也應屬于游戲制作單位?!W絡游戲直播平臺玩家或解說員自行比賽過程通過網絡傳播供他人觀看,會插播相關廣告、提供直播平臺的增值服務等,通常是一種商業性行為,其對網絡游戲軟件及其相關的音樂、美術等作品的使用,已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根據《著作權法》第40條的規定,該游戲主播需要得到網絡游戲運營商的許可,并支付相應報酬。
爐石傳說案與奇跡MU案中,原告也將游戲軟件中的相應游戲素材單獨拿出來主張構成作品并指控被告侵權,法院也一一作了分析并認可了其中部分素材的作品屬性。
那么,上述觀點是否準確呢?
田小軍|服委會:準確
戚嘯賢:簡單地說:直播的游戲畫面是否構成對游戲軟件本身著作權的使用,是否構成對游戲軟件中各種“素材”的使用?
李昀鍇 天元:屬于對游戲的使用,也屬于對素材的使用。還是看當事人的主張吧
商家泉:但符合轉換性使用,未造成權力人損害,合理利用
船長?趙俊杰:軟件的實質是文檔和程序/代碼。如何算使用?
朱文郁:“游戲畫面”本身就是一個需要根據個案來進行分類的概念。
戚嘯賢:@李昀鍇 天元 ,您認為玩游戲構成對軟件的使用?
韓曉永|服委會:商業性使用,也就是版權性使用,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
朱文郁:游戲中的CG通常有完整的腳本描寫分鏡制作,尤其是現在隨著CG制作精細要求的提高,很多CG都是通過真人演員根據導演安排來進行動作采集。
吳學知:版權還是要看是否具有可復制性
船長?趙俊杰:@朱文郁?同意。游戲畫面,如何界定
朱文郁:所以就這一部分的權利。屬于影視類作品的著作權還是軟件著作權的一部分本身也是需要厘清的。
戚嘯賢:@朱文郁,關于“游戲畫面”,其實是一個用于方便討論的名詞。為了討論方便,我來嘗試定義一下:玩家運行游戲軟件的過程中,因玩家對游戲軟件的操作,而產生的連續的電腦畫面與聲音。各位看如何?
郭杰:@戚嘯賢-上海-德恒所?對的
戚嘯賢:@朱文郁 ,那是否可以這樣說:直播中,直播者將CG播放出來的,構成對CG的著作權的行使?
朱文郁:@戚嘯賢-上海-德恒所?對我是這樣理解的。所以我一直堅持CG的歸屬權是無可爭辯的歸屬于游戲軟件的提供方(在我不能確認其內部權利分配的情況下,暫且用這樣的概念來概括)
邵燁:我理解,“游戲畫面”(如果構成以電影方式攝制的作品的話)和軟件著作權是分別保護的。
戚嘯賢:兩位,如果直播CG構成侵權的話,那么對于游戲畫面中的其他素材呢?比如某個3D游戲中出現的一幢房子、一塊石頭呢?
朱文郁:而電競節目中,操作者利用游戲展示的實際上不是游戲畫面本身,而是以游戲畫面表現出的個人技巧。
商家泉:問題是不是就是:軟件著作權人能否制止未經許可的直播,對直播畫面再現軟件內容予以制止?是否有利于游戲競技市場的發展?
邵燁:一幢房子或者一塊石頭很難說是可著作權性的素材,換個說法,畫面中如果有可著作權性的作品,也應該是獨立受到保護的
朱文郁:@商家泉?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顯然是不能。原因如下:
1.除非游戲處于封測或技術測試等內容保密階段的測試,否則當游戲進行市場發行,軟件著作權人等于概括的承諾了游戲內素材在合理途徑(操作游戲)下進行公開展示。
如果不以這一點認識為前提。那么游戲市場本身將陷入混亂,因為當玩家購買了游戲拷貝或點卡,或in-purchase服務時,等于只購買了在私人封閉空間的軟件使用權。我就不用繼續強調這種可能性將帶來多大的市場混亂了。
2.目前雖然很多知名電競游戲軟件內置了游戲的畫面采集系統,但不代表玩家當利用這一系統參與游戲競技時就概括的承諾了自己游戲技巧展示行為結合游戲畫面而構成的“類影視”作品的授權。
船長?趙俊杰:立法講平衡,司法也講。這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實踐現狀
戚嘯賢:第一,著作權人能否以軟件本身的著作權為基礎主張禁止直播;第二,著作權人能否以游戲中出現的素材為基礎主張禁止直播;第三,能否通過最終用戶許可協議來禁止直播?
剛剛有船友認為第一個問題的回答為是。有船友認為,就第二個問題,直播CG顯然構成侵權。
孫遠釗:設計一個電子游戲的軟件只要是符合獨創性要求的,原則上就可以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畫面、圖像的部分也可以美術作品受到保護。但是對于功能性的操作部分則不受著作權的保護(雖然有可能獲得專利保護)。游戲軟件一般是由三個部分所組成:游戲引擎(game engine)、藝術資源庫(source art library)和地圖檔(MAP files,檔案名稱以.map的格式來呈現)。游戲引擎是整個軟件的本體或核心,它透過不同的指令操作計算機應當何時從哪裡閱讀資料、播放聲音、在屏幕(或終端機)上顯示圖像、如何下載或儲存信息等。為了呈現符合每個挑戰階層的視聽效果,游戲引擎會引用與該層級相應的特定地圖檔,而該檔案中的系列指令便是安排將如何的對象放置于何處,然后游戲引擎再到藝術資源庫內讀取與其相應的特定對象或圖標檔案并在指定的地點上予以安置或呈現。雖然每個地圖檔對其相應的挑戰層級都會從事巨細靡遺的描述,但其中卻未必包含任何可受著作權保護的藝術獨創;所有在屏幕上所呈現的圖樣則是來自藝術資源庫。
參酌美國版權局的政策和實務,一個電子游戲可以分別對于產生該游戲的計算機軟件和游戲中的音像呈現以文字作品與音像作品登記為兩個著作權(在美國則還有可能以表演作品保護),但對于使用于不同裝置或平臺的同一游戲,除非不同版本之間有得以構成不同表達的方式存在,原則上就只有單一的著作權。
商家泉:王遷老師說,世界范圍內,有一種聲音,不允許以著作權禁止游戲直播,屬于合理使用
白帆:試聽作品可能困難,在中國估計是認美術作品。
戚嘯賢:@商家泉,如果構成合理使用的話,游戲直播就侵權了,至少侵犯了游戲中“素材”的權利,是嗎?
李慧華-服委會:【什么是CG】CG”原為Computer Graphics的英文縮寫。隨著以計算機為主要工具進行視覺設計和生產的一系列相關產業的形成,國際上習慣將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視覺設計和生產的領域通稱為CG。它既包括技術也包括藝術,幾乎囊括了當今電腦時代中所有的視覺藝術創作活動,如平面印刷品的設計、網頁設計、三維動畫、影視特效、多媒體技術、以計算機輔助設計為主的建筑設計及工業造型設計等。
在游戲界,CG更多指游戲的開場、過場動畫,在CG技術的支持下,制作游戲內的場景人物或劇情相關的動畫或圖片,一般在游戲宣傳以及游戲過程中銜接劇情時使用,對于游戲的細致描述和劇情起到升華的作用。
(梳理自百度百科)
戚嘯賢:如侵犯剛剛孫老師所述的“藝術資源庫(source art library)和地圖檔(MAP files,檔案名稱以.map的格式來呈現)”。
孫遠釗:著作權怎么會是禁止手段呢?不就是要求競價取得許可的手段嘛?
朱文郁:@戚嘯賢 ?這個有探討的空間,但必須明確的事,如果認為這一行為侵權,那么必須以法律進行明示的規制。
白帆:禁用權
戚嘯賢:知識產權不都是禁止他人行使某行為的權利么。
商家泉:法理上視為不侵軟件權利人的權利,實際是侵權,但被排除
戚嘯賢:那么,關于第一個議題,有的船友認為構成對游戲中獨立的素材的使用。然而,即使構成對獨立素材的使用,也存在著游戲軟件的購買者通過直播游戲畫畫”合理使用“的可能性。
朱文郁: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將無法舉證“侵權人”有侵權的“故意”。
孫遠釗:當然不是,是排除未經許可使用的排他權,從來就不是全面禁止。當事人當然希望盡量能夠傳播出去,但必須是在可控制的條件與范圍內。
白帆:侵了什么權?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活動畫面(類電影)的放映權?
金瑋:廣播權
孫遠釗:如果是商業性的使用,還有多少的合理使用的空間呢?
朱文郁:我個人一直無法接受將游戲直播的行為評價為“合理使用”。
船長?趙俊杰: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可以不考慮主觀因素。
白帆:廣播是無線的吧,是在互聯網上播放嗎
朱文郁:游戲直播是純歸屬于游戲玩家的智力勞動成果。
戚嘯賢:暴雪不就因此告了韓國電競協會么?就侵權侵的什么權問題,既然@白帆~初等裁判所 提出了,我們倒可以將之提上來討論。
田小軍|服委會:有線、無線、衛星
金瑋:(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二、電子競技界中的轉播權有何法律基礎?他人盜播應承擔什么后果?
戚嘯賢:下面進入第二個環節~~目前,電競界對電競比賽直播、轉播的主流辦法是:比賽主辦方將“轉播權”授予特定直播網站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這里的轉播權有何法律基礎?他人盜播應承擔什么后果?
商家泉:直播書記員打字比賽,使用的都是方正的獨特字體,會侵犯方正權利么
朱文郁:打個比方,在座各位,包括我,包括整個暴雪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是否能夠在沒有任何參考資料的情況下重新演繹“人皇”sky這名電競選手的經典戰術構思或戰役場景?恐怕不能。然后你就會發現原來游戲玩家對游戲的操作已經完整的,獨立的構成了一個作品,是通過使用游戲軟件作為展示工具。
白帆:如果是作品,再討論權利,如果不是,那就和體育賽事直播類似
孫遠釗:如果參考剛才個人在樓上的介紹,至少在美國,賽事轉播(未必是體育性)可能可以登記唯一個單一的著作權。這就是轉播權的基礎。
白帆:在中國則無
戚嘯賢:我在考慮這個問題時,心里也是把它和體育賽事直播類比的。
孫遠釗:另外一個基礎就是合同。
白帆:游戲操作是作品?
金瑋:體育比賽的拍攝和電子競技的錄像性質不同。
戚嘯賢:然而合同是有相對性的,孫老師。
金瑋:同意合同是理由之一。但是要注意合同效力問題。
孫遠釗:你到現場看比賽要門票,那就是合同。
戚嘯賢:@金瑋律師北京 ,金律師,電子競技也可以直播,不一定得先錄下來。
朱文郁:@白帆~初等裁判所?游戲操作只是概括性的概念,包括玩家的戰術構思,操作技巧和臨場反應。
孫遠釗:合同從定義上自然是相對性的。
白帆:那和體育比賽有何區別?
戚嘯賢:既然合同有相對性,那么可能就治不了第三方的”盜播“了。
朱文郁:有區別
金瑋:是可以直播,但是那是一種機械畫面,與體育比賽錄像的智力程度不同
孫遠釗:那些臨場反應、技巧等等恐怕與著作權無關吧?
白帆:合同權利不好約束未締約的盜播者。同意
金瑋:戚嘯賢 問的是轉播權的基礎,不是禁止轉播的基礎。
戚嘯賢:@金瑋律師北京 ,電子競技的畫畫與電影不同,不是固定的。
金瑋:所以合同可以是獲得轉播權的基礎。
韓曉永|服委會:網絡游戲直播通常采用播屏模式,就是直播者用電腦或者手機使用特定軟件,投射到直播平臺上,供觀眾實時點播觀看
白帆:而對活動畫面,我國還區分作品和制品
金瑋:戚嘯賢 你是說主辦方作為導播嗎?
朱文郁:如果說體育比賽是體育選手利用在比賽規則范圍內利用自己的技巧來進行展示,那么電競選手還要多一樣——對游戲數值的理解和運用。雖然數值設計本身也屬于規則的一部分,但是不在游戲中直接展示。
邵燁:@朱文郁?您說的操作,能不能和圍棋對弈是類比?
朱文郁:@邵燁-上海方達?可以
戚嘯賢:@金瑋律師北京 @孫遠釗,我們所說的這種轉播權,除了合同權利外,能否視為對著作權兜底權利的授權?
邵燁:那這樣的話,豈不是兩人對弈,好一盤廝殺,也構成了作品?
戚嘯賢:@金瑋律師北京 ,斗魚案中,是原告的競爭對手斗魚截取信號,但具體怎么做的我不知道,將游戲比賽的畫面轉播出去的。
白帆:體育比賽也是了,與其論證作品,還不如從信號保護上下功夫
朱文郁:可以類比不代表可以等同,棋牌類比賽的形態我不好評價,但是須知對于一場精彩的電競比賽來說,有時還存在著一個不可忽略的要素——解說。
李昀鍇 天元:斗魚那個直接就是官方有一個頻道,他們直接進去,靜音,換了自己的配音吧。。。。
孫遠釗:既然沒有法律所明訂的名目與具體的范圍,就不是權利。個人對那種所謂的兜底是極度排斥,要是在某些國家,這種規定恐怕會被判違憲的。
戚嘯賢:如果主辦方能夠通過授權”轉播權“的形式來授權兜底權利,哪是能治”盜播“。
朱文郁:這樣的解說我認為完全可以評價為“合理使用”@李昀鍇 天元?
商家泉:游戲操作不是作品
白帆:是的,確實不是作品
楊元慶_公司法:@孫遠釗?沒有common law權利么?
陳明濤:@白帆~初等裁判所?是的
戚嘯賢:在我國,倒是有使用兜底權利的先例,王蒙等人訴世紀互聯案,當時被告世紀互聯的行為就是將王蒙等人的作品以信息網絡傳播,但當時的著作權法沒有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最終以兜底權利來判斷被告侵權。
陳明濤:剛看到,翻頁太快,說下我的觀點,不要什么事就動不動給著作權,也不要什么事就動不動給鄰接權
孫遠釗:贊同
白帆:有啊,有線非交互使用的兜底
金瑋:合同可以授權,但不能禁止非法定排他權。
孫遠釗:@楊元慶-北京-華貿硅谷?已經被聯邦法紿完全占掉了。
李慧華-服委會:在斗魚案VS火貓TV案件中 用的是不正當競爭的思路
陳明濤:太廉價了。當然我們要保護產業利益,關鍵是如何保護,有很多種方式嘛
戚嘯賢:@陳明濤—北交大 ,同意,等下也會提到這個問題。
白帆:給不給著作權要看是不是作品,給不給鄰接權要法定。這都不是誰說了算的事吧
商家泉:組織賽事的組織者,投入的是財力獲得的是競爭優勢,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權益”,應該獲得保護,比較多的觀點是傾向反法@李慧華-服委會?
白帆:其實反法也類似鄰接權了
朱文郁:@商家泉?我說了 游戲操作只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如果你覺得不是作品,可以對我所提出的概念中的組成要素予以反駁,或者提出事實或法律依據加以反駁,但是如果只憑著樸素的法律意識和網上了解到的一些關于游戲的概念,恐怕更難讓人接受。
白帆:只不過出發點不同。只不過我們都認為不是作品,所以用了反法
朱文郁:理由呢?不是作品,理由在哪?只是“覺得”?
商家泉:游戲軟件設定的場景一般是窮盡的,選手無法擺脫設定情節和場景,況且操作畫面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事,除非直播的是單機版自己玩@朱文郁?
陳明濤:作品構成不是那么簡單化理解,不是符合額頭出汗就行了
商家泉:和下圍棋有何區別@朱文郁?
朱文郁:@商家泉?任何作品要素都是可以“窮盡”的。@商家泉?上面已經闡述,不做贅述。
三、直播的過程,包括玩的過程和解說的過程會否產生新的作品。
戚嘯賢:果然,有些船友還是注意到了一個問題,也是通告中的第三個問題:直播玩游戲的過程是否產生新的作品?
陳明濤:當前的很多司法創新,都是簡單理解法條后,結合新現實的創新
白帆:和體育賽事一樣,也可以區分比賽本身和對比賽的錄制
商家泉:@白帆~初等裁判所?就是這樣的
白帆:前者不是作品,后者只能當制品
朱文郁:大家繼續討論,我暫時離席一下哈
商家泉:選手本身不享有著作權
陳明濤:鄰接權里不也是有獨創性勞動,為什么不構成著作權,而是鄰接權
白帆:當然,也有法院認可后者是作品,但我們今天討論可能用不上
戚嘯賢:也就是說,直播玩游戲的過程不產生作品,如果將過程錄下來,就構成錄像制品?
船長?趙俊杰:@戚嘯賢-上海-德恒所?是否產生新作品,主要看兩個條件。實用藝術作品四個條件: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可固定性。
戚嘯賢:船長,您認為這可能構成”實用藝術作品“?
白帆:游戲操作是電子競技,展示的是選手的操作和戰術
陳明濤:@戚嘯賢-上海-德恒所?不一定,從反法考慮更合適
船長?趙俊杰:可能的作品類型有哪些?
戚嘯賢:電影或類電影作品,我能想到的就是這個。
李慧華-服委會:玩家自己錄制的是一類 直播時有解說有視角的又是一類
正正:操作和戰術屬于“思想”,畫面可以構成作品
船長?趙俊杰:思想與表達,在這個場合下好不好界定
韓曉永|服委會:操作游戲時可以固定的畫面可以構成作品
金瑋:游戲手甲和游戲手乙,稱我倆都是高手,我們對局一把,看是否能創造一經典戰役,遂簽一合作作品約定。邊玩邊錄了下來。
戚嘯賢:@陳明濤—北交大 ,是否可以這樣說,您認為目前階段,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制電子競技的網絡直播,比用著作權法來規制更合適?
李慧華-服委會:話說集中討論直播時錄制的有解說有視角的視頻屬不屬于作品可能比較好
船長?趙俊杰:@戚嘯賢-上海-德恒所?不一定非要分開,可以考慮同時主張
戚嘯賢:似乎又回到了體育比賽解說的角度。
白帆:解說本身就是口述作品,這種可以是匯編作品吧
陳明濤:@戚嘯賢-上海-德恒所?是的
白帆:對賽事畫面的錄制不是作品,不能因為游戲里的元素可以構成美術作品,就認為對游戲畫面的錄制可以作為類電影吧
李慧華-服委會:就我作為玩家和觀眾的感受而言,我看直播會特別喜歡其中幾個主播的直播,就是因為他們直播的時候切的視角獨特,能迅速切到團戰或者精彩對局部分,同時解說的角度很新穎,這不是所有解說員都能做到的。
戚嘯賢:解說可以自由地以”上帝視角“來觀察整個游戲過程,選擇不同的角度和”機位“來展示游戲過程,這可以構成作品。
李慧華-服委會:對同一場賽事,不同的解說就會有不同風格的畫面切換和解說風格李慧華-服委會:有些很爛的解說,老把畫面停留在泉水或者兵線或者買裝備的地方,連精彩對戰發生了都不知道切過去,這樣的解說做的直播我就不愛看……
白帆:解說本身就是口述作品,這種可以是匯編作品吧。但如果是單純的視角選擇,還真不好說,因為可能有慣用的。
孫遠釗:著作權從來不問內容,更遑論容的評價。
李慧華-服委會:我是認為,解說詞和切畫面本身可配套構成完整的獨特的視頻……
【主持人復盤】
1.直播的游戲畫面是否構成對游戲著作權的使用?
有的船友認為,構成對游戲軟件著作權的使用;有的船友認為,至少構成對游戲軟件中”素材“著作權的使用,不過針對這種使用,有觀點認為屬于合理使用,只要玩家購買了游戲軟件,就可以通過網絡直播對其進行合理使用。
2.目前,電競界對電競比賽直播、轉播的主流辦法是:比賽主辦方將“轉播權”授予特定直播網站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這里的轉播權有何法律基礎?他人盜播應承擔什么后果?
大部分船友都認為,至少”轉播權“可以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另有船友認為,這里的”轉播權“可以是著作權法中的兜底權利,不過也人船友反對使用兜底權利。
至于盜播者的責任,因為合同權利無法對抗第三人,電競直播也可能不產生著作權,所以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制。
3.直播玩游戲的過程是否產生新的作品?
似乎沒有船友認為玩家玩游戲的過程能夠產生新的作品,但有船友指出,電競直播中的解說能夠產生新的類電影作品。
武幼章:【1、直播的游戲畫面是否構成對游戲著作權的使用?
有的船友認為,構成對游戲軟件著作權的使用;有的船友認為,至少構成對游戲軟件中”素材“著作權的使用,不過針對這種使用,有觀點認為屬于合理使用,只要玩家購買了游戲軟件,就可以通過網絡直播對其進行合理使用?!俊皇呛侠硎褂?,是非版權性使用。
楊元慶_公司法:我覺得在老師的范圍劃得窄了
孫遠釗:而個人也完全贊同在老師的觀點。還是那句老話:千萬不要把與著作權不相關素給扯進來。
楊元慶_公司法:似乎在老師認為只有對于程序的復制才算版權性使用
孫遠釗:而個人也完全贊同在老師的觀點。還是那句老話:千萬不要把與著作權不相關的因素給扯進來。
金瑋:玩家事先約定以對戰方式創作作品,或可以構成作品。
白帆:把包含游戲元素(美術、音樂等作品)的視頻上傳至互聯網,是否侵犯該作品的著作權?
戚嘯賢:今天的沙龍討論至此結束,再次感謝!我也是第一次主持,若有不周之處,請各位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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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討論】
金瑋:如果我想保護游戲手,我就會讓他們都簽這樣的合作創作作品合約。
李慧華-服委會:我還是覺得可以構成新的作品。。。。
戚嘯賢:那么繼續說吧:玩家事先約定以對戰方式創作作品,或可以構成作品。我倒不認為這和兩人通過籃球對決有何不同……
邱治淼:@戚嘯賢 ?如果僅因解說而產生類作品,那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因為不見得所有的解說均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蛟S,換一種思路,尋求著作權之外的特殊保護形式如何?
戚嘯賢:@邱治淼 對內合同權利,對外不正當競爭。
邱治淼:@戚嘯賢?構成作品或制品呢?似乎不宜硬性歸入哪一種保護模式
戚嘯賢:@白帆?您這是在創設權利。構成作品或錄像制品的話就不必討論了,著作權法典里有。
金瑋:@戚嘯賢 籃球,沒有事先創作作品的合意,他們也沒自己錄下來。若甲乙兩人想拍一籃球錄像用于教學,內容呢是他倆對戰,沒有事先的策劃,自由發揮。兩人錄制下來,算作品嗎?若有事先的動作策劃,算作品嗎?
戚嘯賢:制品吧?體育運動非作品。
金瑋:(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陳欣:如果在體育教學片上截取一幀,是否可能構成作品?
戚嘯賢:@陳欣?截取方式具有獨創性可以,教學片本身也是作品。
金瑋:@陳欣,藝術化后或許可以單獨變成作品呢,安迪沃霍爾就是借用他人素材創作。
體育運動非作品。但運動者事先有創作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意圖,并將自己體育運動作為電影的內容拍攝下來,這樣呢。。@戚嘯賢
戚嘯賢:我認為仍不行
金瑋:獨創性不夠?
戚嘯賢:除非他們想用體育運動來”跳舞“。運動是展示身體技巧的,沒有辦法產生著作權法承認的獨創性。
金瑋:我覺得“獨”沒問題,“創”待考
陳欣:體育教學片可以構成作品,但對比賽本身的拍錄卻不構成嗎?@戚嘯賢@金瑋律師北京?,即使錄制團隊是歐洲杯級別的
戚嘯賢:有點像之前提到的棋譜問題,記錄對弈過程的棋譜不是作品,但有船友認為教科書中的棋說構成作品。
金瑋:然而,最好的教學內容之一就是實戰畫面。。
張勇凡:上次Merges在席上說美國知讓分子對床破懷有憂慮,深深的。俺已不忍調侃!
陳欣:我看足球比賽一些慢鏡頭回放,角度的選取,特寫的鏡頭,都很經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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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子游戲直播的著作權問題研究_王遷
3.認真對待游戲著作權_崔國斌
4.網絡游戲直播的版權法律保護探討_周高見
5.網絡游戲直播畫面是否構成作品之辨析_兼評耀宇訴斗魚案一審判決_王麗娜
6.愛拍vs酷6:錄制游戲視頻是否構成作品并受著作權法保護
7.粵知院:游戲侵犯小說改編權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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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廣東高院張學軍:現行著作權框架下的網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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