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辦發[2004]1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七月十日
四川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興川戰略的實施,加強四川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四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引導和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積極爭創名牌產品,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增強我省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川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四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企業自律、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四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負責四川名牌產品的培育、爭創、確認和管理。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四川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計劃和任務。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級各行業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四川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積極推進四川名牌產品的宣傳和培育。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行業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按照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四川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行解散。
第八條 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四川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四川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四川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省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際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四川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在近兩年內有被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
(四)在近兩年內出口商品檢驗有不合格經歷的;或者出現出口產品因質量不合格遭到國外索賠的;
(五)近兩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研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四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2年進行一次。
第十四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四川名牌產品申請表》(另行制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本地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五條 省級各行業管理部門、市(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有關部門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 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選名單委托用戶評價機構進行市場調查。
第十七條 根據市場調查情況,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現場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名單。
第十八條 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在一定限期內向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經征求意見匯總分析后提交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二十條 經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全體委員會審議確定的四川名牌產品名單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公布。
第二十一條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授予“四川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四川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四川省名牌的獎勵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四川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四川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四川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川名牌產品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重新提出申請,經重新評價并獲通過后方能在有效期屆滿后繼續使用四川名牌產品標志。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四川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四川名牌產品的企業,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名牌和國家免檢產品的評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技術引進、技術開發以及能源、貸款等方面對四川名牌產品優先保證并在政策上給予傾斜;各地在招商引資、出口貿易等方面給予積極的扶持。
第二十六條 對已經獲得“四川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可以暫?;蛘叱蜂N該產品的四川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 凡列入爭創四川名牌產品規劃的產品,各地區、各行業管理部門特別是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爭創過程中加大對其培育和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條 參與四川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四川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四川名牌產品申請。
第三十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確保名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名牌戰略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4年7月13印發